法律解析:
川兴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至沿井河,南至合盐路,西至干沟河东岸,北至干沟河南岸。此次控制范围涉及川兴镇民和村组、组、组、组、组、组和川兴镇新农村组、组、组、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惠兰路。涉及川兴镇合兴村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西昌市川兴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暨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实物调查登记和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