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使用通常牵涉到四个主体,包括犯罪分子、信用卡原有人、信用卡发卡银行,如果是在POS机使用的,就会有商家的存在。根据各自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评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一)盗刷的不法分子:盗刷的犯罪分子是第一责任人,在民法上盗刷的人与信用卡原有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要承担返还盗刷金额的责任。在刑法上,盗刷达到法定数额就会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和信用卡原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有安全保障义务,要保障信用卡使用安全,保障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保护信用卡用户的财产安全。
(三)消费商户:当有人持信用卡到商户刷卡消费时,银行要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当然,只是形式上的,即表面的,要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凸印的拼音、卡背面的签字是否一致。如果商户未尽此注意义务,对信用卡盗刷就是有过错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信用卡原有人:信用卡原有人也有妥善保管自己信用卡的义务,因为丢失或者自己把信用卡交给他人导致盗刷的情况,信用卡原有人对于自己信用卡被盗刷也有一定的过错,要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