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违约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向违约方一并主张违约责任呢?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近日,鹤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该规定依法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对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力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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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定向建造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定向建造项目厂房,建造费用合计1200多万元及具体分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10月,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另一份定向建造协议,对原协议中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作出变更,约定被告接到原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剩余建造费用1007万元,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后因被告不予付款且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至鹤山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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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鹤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协议时涉案建筑尚未兴建,原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所以双方对商品房交付时间、办证时间、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在涉案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属于未决条款。双方在涉案协议中也约定了原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双方需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性质应为预约合同,本案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在涉案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被告经催告后仍未按照约定办理按揭贷款付清余下建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包含的违约责任的请求一并作出处理。根据被告答辩及具体案情,该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合同予以解除。
双方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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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源冠泉
鹤山法院行政庭庭长
该案承办法官源冠泉表示,正确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准确把握该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审理好该案的前提。对于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违约责任,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并无规定,《民法典》新增规定明确了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对违约责任进行一并处理,依法支持合同解除权人同时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经济制裁,弘扬了契约精神,同时基于被告答辩中提出的应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的请求,结合具体案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有效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了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该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日后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和积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