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1、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计税办法》对一些主要项目的扣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但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2)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3)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4)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价值标准和摊销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5)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保险费支出,如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的保险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6)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7)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准予扣除。
(8)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摊位费等,可以据实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如何扣除,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9)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凡是属于经营性租赁(即临时租用,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仍归还给出租人所有)的,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凡是属于融资租赁(即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在承租人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的,其租赁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能直接扣除。
(10)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能直接扣除。
(1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工商户提供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1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3)对于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据实扣除。
(14)对于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5)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合法凭据,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1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7)对于年度经营亏损,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多不能超过5年。
(18)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个体户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个体户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在不短于下列规定的年限之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申请,报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
(19)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20)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