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如下: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承购人只能获得商品房的期望;
(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了预售许可制度;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方应承担一定的风险。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可能无法建成或交付,或者商品房建成后存在各种质量缺陷,因此买方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后,具有公示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