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审判长可以制止发问吗
1、审判长可以制止发问。
2、制止的情形如下:
(1)、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的,审判长查明情况决定是否制止;
(2)、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时,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二、不当诱导性发问如何处理
1、及时制止。当控辩双方在发问时出现不当的诱导(包括时间不当、对象不当、内容不当)时,对方应当及时(在被发问人回答之前)向审判长要求制止。在口语表达上,可以使用“反对”一词,并简要说明反对的理由。
但是,“反对”一词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容易使审判方觉得反对方过于片面而不想听完回答,也极容易导致庭审的气氛紧张。
2、事后提醒。如果发问的诱导性程度不高,或者需要通过听完问题才能判断发问者的思路时,那么相对方也可以等待回答后,向审判长提出:“刚才公诉人(辩护人)的发问有诱导性成分,请审判长予以注意”。相对方亦可以在后续的发问中针对对方的上述问题进行修正。
3、异议处置。在我国庭审中,对诱导性发问的异议既可以由控辩一方提出交由审判长裁断,亦可以由审判长主动制止。审判长认为异议成立,如果被发问人还未回答,提问者应当修正其发问的方式或者撤回发问;若已回答,审判长应当命令书记员将回答的内容从笔录中删除。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八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