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的规定:_x000D_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_x000D_
2、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_x000D_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_x000D_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_x000D_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x000D_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_x000D_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_x000D_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_x000D_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_x000D_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_x000D_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