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程序包括:
一、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提交离婚上诉书。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人民法院的姓名、案件的编号和原因;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应当由原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原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二审法院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五、二审法院的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前,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允许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