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接受人大监督。二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自我监督。四是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