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符合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有效。2. 非讼性原则:行政复议不同于诉讼,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重在调解和处理争议,因此行政复议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互相举证。3. 公开原则: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当事人有权了解复议程序的进展情况,可以参加听证和说明会等程序。4. 审查抗辩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抗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将相关意见和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