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如下: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