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期限是三天左右的时间。因为如果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通过要求举行听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并且需要提前告知,也就是提前三天告知,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所作出的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期限是三天左右的时间。可以申请听证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听证权利,最长三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留出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时间,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同一天下达,按照国家局格式文书的要求,两份执法文书的下达必须间隔三天。当事人已经陈述和申辩的,或者说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又要求当天给予处罚的,可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注明:“本人已(无)陈述和申辩,要求当天处理”的意见和签名后,方可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当代的社会,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员所作出的一种具体措施,当然对于这样的一种行政处罚,有些情况之下是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并且提前三天告知,这个时间界限在我国法律当中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