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_x000D_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_x000D_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_x000D_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_x000D_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_x000D_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_x000D_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_x000D_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_x000D_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_x000D_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_x000D_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_x000D_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_x000D_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