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两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