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所以才会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起诉状中的首部是无效修改的。诉讼请求部分是否修改在于原告自己是否放弃相关的权利,原告有自己的选择权,事实与理由部分是需要修改的,毕竟双方夫妻之间又经过至少六个月时间,并经过法院的判决,需要就这期间的夫妻感情进行说明。
一、怎样在外地起诉离婚
夫妻可以按照如下程序去外地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起草起诉状;原告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离婚前一定要走调解吗?
离婚前,是必须走离婚调解的。夫妻双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为双方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前,是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未经调解,不能判决离婚,毕竟经过调解无效后,才会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