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业单位辞职后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留,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建立及接续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