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传票作为诉讼文书的一种,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发给对方,传票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直接送达:法院可以将传票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进行签收。
2、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本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传票时,可以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受送达人所在的住处。
3、邮寄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传票送达给受送达人。
4、公告送达:没有办法送达给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发布的60日后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