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疑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理论上讲,该种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额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但实际上。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所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包括权利人商誉的减损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益的相对减少等,而权利人因商誉的减损所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计算的。另外,在实践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减少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除了商标权因素外,权利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质量下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而其中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产品销量减少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进行区分以及计算的。因此,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的损害赔偿额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由于难以证明产品销量的减少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故法院在实际判案中往往运用较少。 (二)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额,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所运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使用该种方法确定商标权人的损害赔偿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该计算方法要得到有效运用,关键是要知道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售量,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即便权利人能够从纳税部门的纳税登记中以及向工商部门年检提交的报表资料中获取销售量或者获利情况,但由于这些证据真实性不够或者与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大而难以被法院所采纳。其次,有关侵权产品销售量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多少,通过查看侵权人的财务账簿,无疑是最直观的。但是这些证据均被侵权人掌握,权利人无从知道。同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一样,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销售量的增加或者减少,除了商标这一因素外,还是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侵权人的产品销量的增加,究竟是哪些因素作用的结果以及商标这一因素在其中贡献了多少,实践中也是难以证明的。 (三)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商标的使用,除了权利人自己使用,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种类、地域范围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前提是有可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即便权利人在该侵权行为存在之前,与他人确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存在,并有许可费可以参照,但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的使用与许可合同中商标的使用在时间、种类、地域范围上是有差别的,该许可使用费能否作为该次侵权行为中的参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有待商榷。并且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没有可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商标侵权案件。因此,以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方式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困难。 (四)法定赔偿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法定赔偿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的第三款,该款规定,在前三种方式均不能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可由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判给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并且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中阐释了利用该种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商标的声誉,合理开支等因素。法定赔偿的规定,为权利人寻求侵权救济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对法定赔偿规定的考虑因素没有一个可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对侵权情节相类似案件,其赔偿额却千差万别,因此,对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予以完善。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商标侵权中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怎么样算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怎么算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判断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侵权的标识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一方面是,被诉侵权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如果以上两个方面同时符合,则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怎么样算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由于涉及到图案,因此它和普通侵权案件有所差别,就是首先要看被诉侵权的标识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前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还要判断被诉侵权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如果以上两个方面同时符合,则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