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的人口、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农产品的需求,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出来的不能够被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的划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一般农田是指经过规划后,确定可以作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但是却没有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以及其他劣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