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营改增五流合一是指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商 (合同)流和增值 (发票)流 1、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