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应在一定时间内受到相应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撤销。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
2、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的内容。要约是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意思,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给自己发要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