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遗体作为人的一部分,也享有人格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十四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利”。其中,关于遗体的部分,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未经自然人死亡前书面表示或者口头表示,不得将其遗体用于非医学、科学目的或者进行虐待性处理等行为。死者的遗体应当妥善处理。”因此,在处理遗体时,必须尊重死者的意愿,未经死者本人事先同意,不得将其遗体进行虐待性处理等行为。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治疗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对死亡患者遗体的处理方式。另外,对于死者的隐私和尊严,民法典还规定:“维护自然人死后的尊严,尊重其遗愿,尊重其近亲属的感情,促进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未经自然人死亡前书面表示或者口头表示,不得将其遗体用于非医学、科学目的或者进行虐待性处理等行为。死者的遗体应当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