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视案情而定。拾得人收取酬金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以合理必要为限。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不能拒不归还。合理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应支付;不合理的,失主也有权拒付。同时,拾得人也要承担相关的保管义务。因协商不成拒不归还失物是违法的,有敲诈或侵占之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