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传播的数量、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但不能将牟利目的认定为严重情节。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如果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则成立刑法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