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微信双方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妥善保管好,经由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这样的微信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如何审查?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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