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有四种情况:
1、完全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出代理范围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人。
由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虽然这类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不确定其有效性或无效性,应当由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认可权来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