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抓获归案的,不存在主动投案情节,同时其在归案后做了如实供述,因而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关键看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哪些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视为已经掌握了犯罪,至于掌握犯罪的程度没有明确。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杀人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综前所述,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不构成自首。
一、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二)两者异同之处
1、相同在于: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机关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2、两者区别在于三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