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地方交社保,退休按户籍所在地来领取退休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1、在户籍地缴纳社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2、不在户籍地缴纳社保,但在其缴纳社保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并且也是最后的缴费地,可以在此地办理退休,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
3、社保不在户籍地,且在此地缴纳社保年限也不满10年,在退休前将其社保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适合跨省);
4、社保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在退休前,需将各地社保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适合跨省)。
如果两个缴纳地都满足退休条件,选择方法如下:
1、如果两地缴费年限差很多,则选择缴费年限长的地方,特别是有92年7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地。比如已经在内地交了二十多年,户口转入深圳后只交了几年,这种情况大概率是在内地办理退休,退休金更高;
2、如果两地缴费年限差不多,则选择社平工资高的地方,这些地方不仅社平工资高,医保待遇相对也比社平工资低的地方好一些,比如北京、深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