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可以监听,但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想知道自己是否被监听,需要到公安局了解情况。公安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者侦查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行为人手机进行监听和定位,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可以通过卫星定位等方式进行。手机通话监听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的措施之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除此之外的人员的手机通话监听是非法的。 公安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者侦查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行为人手机进行监听和定位,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可以通过卫星定位等方式进行。技术侦查,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