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对开庭程序的影响

律师回答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方式,可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及重大立功、时间间隔、减刑幅度不符合规定、公示期间异议、检察院异议、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情况,应当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sh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延伸阅读
死者离世如何影响法庭审判程序
死者离世对法庭审判程序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死者的离世可能导致案件的终结。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其中一方离世,法庭将无法对其进行起诉或判决。其次,死者的离世可能导致证人证言的丧失。如果死者是关键证人,其离世将使得法庭无法获得其重要的证词,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死者离世还可能导致案件的继续审理变得复杂和耗时,因为法庭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证据和调整审判计划。总之,死者离世对法庭审判程序有着深远的影响,需要法官和律师们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结语:死者离世对法庭审判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案件终结、证人证言丧失,以及审理变得复杂。法官和律师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这些情况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报请减刑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以及罪犯身份及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等。对于死者离世的案件,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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