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年48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年14400元、每年12000元、每年9600元定额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年24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24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12000元的扣除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