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处理方式如下:
1、监外执行犯罪的,应当被拘留,未执行刑期和新犯罪判决的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2、原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3、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