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