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如果在第二次竞标后仍流了竞标,则可以批准后无法再竞标,可以采用其他非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非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计划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预算单位报告。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对采购的计划方式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