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护自己财产,应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前协议。如下:
1、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证据不足或无法核实的后果;
2、明确夫妻在处理财产时的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协商,个人财产只能由个人处理,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经双方同意。因此,只要明确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绪等因素;
3、保留必要的证据:建议保留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买重大物品的发票、赠与财产时的书面赠与合同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