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章的几级体力劳动三、四级体力劳动。我国相关法律规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章的四级体力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章的三级体力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一年以内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章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