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不动产进行查封时才会出现。但设立轮候查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那么轮候查封的效力?以下就让为大家带来轮候查封的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轮候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三、轮候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法院可以查封有抵押权的财产,但抵押权不会因为法院的查封而消灭。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轮候查封的效力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轮候查封的效力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