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的情况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有: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