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是否能构成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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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讲述了反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债务人在破产前与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时的情况。根据要件的不同,反担保可以分为担保和反担保两种形式。担保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在反担保中,抵押权人还是担保提起人,且反担保抵押权人是有权利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与第三人签订了反担保协议,那么该协议仍然有效。不过,债务人可能无法承担反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是在破产后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那么该担保可能被视为无效。
一、反担保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5、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6、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担保抵押权人是谁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还是担保提起人,且反担保抵押权人是有权利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的。
1、还是担保提起人,反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再次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2、反担保合同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者反保证书,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延伸阅读
反担保是什么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能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结语: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中抵押权人还是担保提起人,且反担保抵押权人是有权利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债务人在破产前与第三人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仍然有效,但债务人可能无法承担反担保责任。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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