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间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流转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流转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的年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二、互换土地口头协议有效吗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口头协议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对于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的口头协议,应确认其效力,维持农村良好的秩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主要是指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
三、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三、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