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大量网络犯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性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可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