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物权等于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等于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物权是物;债权包含了物、行为、智力成果。
(5)内容:物权等于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等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6)权能:物权等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等于请求权和受领权。
(7)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8)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9)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一、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前面讲过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之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基本含义是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性质相互矛盾的物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无论该物被何人占有,物之所有权只有一个。如有数个主体主张各自享有独立所有权,则需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确认所有权人。物之所有权只有一个,但同一所有权可为多个主体共有。在共有状态下,亦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种互相冲突的他物权。某些他物权彼此相容,可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之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也可设一抵押权,再设质权。某些则不相容,如同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种皆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又如不可在同一块土地之上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可在同一器物之上设定两个质权。因此类物权,皆以占有为内容,必产生排他性占有。
(3)物权人有权排出其他一切人对其物权的干涉妨碍。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干涉不妨碍物权人自主行使物权的义务。物权人有权禁止和排除他人的任何方式的不当干预和妨碍并可请求法律的救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