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商务部副部长、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魏建国13日在此间透露,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汽车产品的过渡期保护措施将在今年年底到期。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并将继续降低汽车进口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将进口整车的关税降至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