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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