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预售合同的条件如下:
1、法律法规规定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能转让;
2、转让人应当有注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方可成为转让人,未注册的预售商品房不能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应为尚未竣工、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标的物已竣工验收的,预购方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转让给他人,不属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必须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转让无效;
4、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