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香港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维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享有高度自治权利。《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方式,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政治体制方面,《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行政长官负责制、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司法独立、法制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制度。在经济制度方面,《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现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自由贸易、保障私有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等原则。在社会事务方面,《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以及与内地的交流合作。值得一提的是,《基本法》还规定了中国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职权和责任。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全面管辖,同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这种管辖方式,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广泛接受程度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