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道外区承德街196号 对青烤鹅店内;2、南岗区国民街93号 汽车公司广告公司;3、道里区石头道街70号 市第一医院侧门对面;4、南岗区哈站 343路终点调度室旁边;5、香坊区红旗大街副44号 17路车队办公室;6、道外区桦树区14号 东站6路调度室;7、南岗区辽河路88号 5路终点调度室;8、道里区达道街(原14路办公室) 14路终点调度室;9、道里区顾乡大街152号 顾乡5路终点调度室;10、道里区工程街1号 8路终点调度室;11、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1号 1路终点调度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依据成本票价,并按照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状况和出行距离等因素,确定票制票价。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票制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