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向公安部门报案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四)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五)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展开侦查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三)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五)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三、公安局的办案的时间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案时间:
1、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0日,其中包括提请检察批捕的7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到第15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通过相应的审批可以延长侦查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