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后未办理股东登记怎么办

律师回答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公司所有的股东必须依照章程约定按时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出资入股的,公司应当向投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果投资后未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人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那么入股后未办理股东登记怎么办?一、入股后未办理股东登记怎么办
      1、投资人入股投资后,投资人未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
      2、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股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证据有哪些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三、出资人以公司股权出资的条件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入股后未办理股东登记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出资入股的,公司应当向投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果投资后未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人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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