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赔付。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二、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怎么办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可以起诉。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也是要赔偿的,假如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能够利用向法庭提起诉讼,起诉的全过程由保险公司授权委托的律所或保险公司赔付的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到法院参加。许多车主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协议中会出现一条“非医疗保险不赔”的条文,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牵涉到非医保用药,通常不予以赔付,但那样是不科学的。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子法律适用若干个现象的表述》要求,医疗费用是依据症状和诊断证明书融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药品费凭据明确。在这里一要求中,并沒有把医疗费用的赔偿限于医保用药的范畴,在医治的环节中,只需是有效且必不可少的花费,即使是是非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也需要承当对应的赔付义务。
三、全险非医保用药谁负责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诉讼,主要诉讼过程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律师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专业人员到庭参与。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